加拿大使馆门口对加拿大籍贩毒分子实施枪决
到加拿大大使馆门口执行枪决? 提议者非蠢即坏! 成心破坏我国的国际形象。其心可诛!!!我中华文明古国,真的执行枪决加拿大毒贩,也是他罪有应得! 肯定是按规定,按程序在正规刑场执行!
95%的死刑犯都愿意选择注射执行,另外5%为什么会选择枪毙
因为注射死刑能保持完整的尸体,是死刑犯死的很有尊严,所以一搬人都会选择注射死刑的死法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安乐死。只于5%的人为什么会选择枪毙的死法,那是因为枪决一搬打的是头部和心脏死刑犯觉得枪决被注射死的更快人的痛苦更小所以选择了枪决,这可能就是那5%的死刑犯为啥要选择枪决的原因吧。
不过根据有关权威人士提供的内部信息:我国实行的注射死刊是很人性化的,并不像网传的说的那么恐怖,说什么注射死刑犯人要受大罪半天都死不了的说法,一听都让人吓的尿裤子等等,其实注射死刑我国是充分尊重犯人最后的人权的并不是网上说的那么可怕。据内部资料说注射死刑的药物里面有麻醉药先是把犯人麻醉,然后犯人在不知不觉的环境中死去可以说是真正的安乐死,而切犯人死的也很体面并能保持一个完整的尸体这就是为啥95%的选择了注射死刑的死法。
据内部视频资料显视:广东女毒贩方雅丽在执行死刑时俩位女法医和法警给她作了人性化的安慰,她们对执行注射死刑的毒贩方雅丽进行了心理安慰:雅丽别怕,别想痛苦的事,很快就会过去,睡一觉就好了,别怕呀雅丽……注射死刑几秒钟犯人就死亡了,而切死的也很体面。
从广东女毒贩方雅丽执行注射死刑来看我国的注射死刑太人性化了值得我们点赞。确实注射死刑被枪决文明的多而切还能为死刑犯保持一个完整的全尸,被起枪决注射死刑其文明程度被枪决文明的多,并能减轻死刑犯的恐惧心理,所以我国的注射死刑被大多数人所选择。少数人选择枪决只有他们的道理,我们也无法一一去查证只能作为研究之用。
死刑犯无论选择注射还是枪决,选择怎样的死法最后都是死,在也看不到这个光明的世界了,所以作为人还是少犯法的好,更不能犯作奸犯科的死罪以免走上不归路。
可以直接了当的告诉你,求生欲望人皆有之,百分之百的死刑犯都不会愿意去选择注射或枪决执行死刑。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死刑犯最大的愿望,那就是法外开恩或奇迹出现能免除一死。谢谢!
东莞中院依法对4罪犯执行死刑, 你怎么看
对毒贩 故意杀人犯 拐卖妇女儿童犯 严重涉恶致人死亡的罪犯 抢劫犯 投毒犯的死刑执法是每个公民都能支持的,现在的法律日益完善冤假错案是很罕见的了,所以支持法院执行的死刑判决!
死刑犯在执行枪决时,会哭吗
“哀大莫过于心死”。死刑犯在临刑前基本上都能正常面对死亡。
人都有七情六欲,没有人不畏死。在知道自己的生命时日不多的时候人们往往会用哭泣宣泄自己的情感,这样的情况多出现在一审宣判死刑的时候。
我们的国家对死刑采取的是慎之又慎的态度,从一审宣判死刑开始要经历二审(被告人不上诉除外),省高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下发执行死刑命令的程序。每一次程序的结果都会告知罪犯,严谨的程序在保证即将被处决者都是罪有应得之人的同时也历练其心境。所以,即将被枪决的死刑犯一般都不会哭。
有的,我亲眼见的。那一年县里开公判大会,刚好我回老家遇上,好久没看了,非常兴奋一直拼命地往前挤。有两个判死刑的,岁数大的,40多岁,像是惯犯,表情木然,小的据说刚18岁,西安人,俩人合伙抢劫乡信用社,还杀了人,听人议论是这个小一点的,本身不敢去,受那大的蛊惑去的,抢了钱后又被当场发现,大的说叫杀人,他本不想但经不住吓唬还是动了手,可能是感觉有点亏,宣判时他家人还没到来,哭的泪人似的。随后见过的都没有哭。
哭……
估计会!
但应该没人看到。
就算是勾板机的那几位,也只是“放倒”后脑勺朝向枪口的一堆肉,然后转身钻进车里、扔出白手套、放下车窗帘。
而随即“扑上去”的白大掛队伍的指定者,也只是用谁也不想弄清楚的什么东西“扒拉扒拉”,然后弹指一挥间,几个拿口袋的把袋口一拉、一封……
紧接着,一个大车掛着倒档顶了上来,后箱板早已打开。
“叭叽”!
也可能是“扑”的一声。
随着车箱板的关合,围观者少了八成,真不知道剩下的一、二成还留恋什么……
这是某一年毙人的场景。
我婶子的母亲,是烈属,解放初期是土改积极分子。我小时侯,她给我说过:那时候被枪毙的人很多,凡有人命债的土匪,还乡团,恶霸都被枪毙了。这些人为了显示自己的“英雄”本色,押往刑场的一路上唱着大戏,每经过一饭舖门口,要吃包子,要喝酒。店主无不充分满足,让人端着酒和包子喂这即将丧命的人吃喝。这些人每唱一段大戏,围观的百姓无不大声叫好。当时,这似乎成了一个“规矩”。被枪毙前哭和求饶的,会被人视为“孬种”。
少年时好奇,追逐公审大会后游街示众的刑车,看到过流泪的死刑犯。
一个是雇凶杀人犯。这个犯人是女性,因为小姑子与人有矛盾,就帮助其物色了一个劳改释放人员充当杀手。杀手干掉了对方,也把自己送进了监狱,接着供出了姑嫂二人,结果三人同时判处死刑。我在操场看到了三个犯人不同的表情,小姑子神态安静,不时与身边法警耳语,似乎交代着什么,那感觉仿佛她知道自己死的不冤;杀手面如死灰,也许他已经死了,在他被抓获的那一天;流泪的是案犯中介绍杀手的嫂子,听到立即执行三个字时,她流下了不甘的眼泪,好像很不甘。刑场上的枪声结束了一切,我看到她在枪响的那一瞬间,还在流泪,我想这不是怂,真的怂是连害怕和伤心的样子也不会有,就像那个杀手,他是被拖着走的,跪都跪不住,需要俩人扶着,才完成了枪决。
我看到子弹从那流泪的眼睛里穿出来,留下一个冒着热气的大洞。
还有一个是一个杀夫的女犯,公判大会上,她一直微笑,法警拿梳子帮她整理头发,抚平衣领,好像送她去参加什么典礼。她非常感激的对法警点头微笑,直到目光扫到会场上,刑车下的两个孩子,她才忽然流了眼泪。那是她的孩子吧,她捆绑着的双臂做出挣扎的动作,好像想抱一抱他们。
枪决是在县城的边的一个废弃砖窑执行的。她面朝着黄土坑,一动不动,枪响后,爱恨情仇全部了结,世上留下他们的孩子,不知道现在在哪里。
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大部分都是在宣判的一个星期前,在看守所都哭的没有眼泪了,
还有个别的,认为被判决死刑,是自己被冤枉了,
比如,有的贩毒案,贩毒数额较大,但是她认为自己什么事情都交代了,有的还举报了同伙,认为不该判决死刑,在刑场上哭,有的是感觉离开这个世界了,吓的哭,
有的是感觉后亏了,一个犯罪行为,被判决执行了死刑。
我倒真的亲眼目睹一个罪犯被抢决时的情景。
那时候我年纪还小,只有十几岁,具体时间记不得了,大概是60年代末,在江苏南通的东海边公开抢决一个姓曹的罪犯。60年代经常召开广场批斗会,游街示众等大型活动。抢决罪犯也是公开的,并发动群众观看,以起到震慑,教育作用。
那天,有好几个人被押上审判台,现场人山人海。其中这个姓曹的是个杀人犯,被判死刑执行枪决。因我年纪小,灵活,钻来钻去钻到了最前面。只见这个罪犯是被绑着的,背上插着一块长条木牌子。穿着军装的人(没有帽徽领章)隔着好几米远,举着长枪向罪犯开枪,一枪没打死,罪犯还转头看了看,未看到有泪水,穿军装的人又立即对他补了一枪。
我分析,死刑犯都是罪恶不赦之人,对执行枪决早有心理准备,执行时不会流泪。
有没有外国人在中国犯了死罪,在中国被执行的
当然有。2000年中国发布首份《中国的禁毒》白皮书以来,已经有来自韩国、日本、菲律宾、缅甸、老挝、英国等国10多名外国毒贩在华被判死刑。而除了涉毒犯罪,还有一些外国人因其他严重犯罪在华被判死刑。按国际惯例,在中国籍航空器或船舶上犯罪的也有的被引渡到中国来受审并被执行死刑的,如湄公河惨案的糯康集团的的重要成员。
捅死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委书记的老师会被判死刑吗
先说结论,有很大可能性判处死刑!
具体来说,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经初步审讯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承认和被害人王某是因为工作方面产生冲突,因怀恨在心而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比其他罪名而言,故意杀人罪量刑情节由重向轻逐步递减,如果经过相关的司法部门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姜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其首先是要被判刑。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将因为冲动而承担法律责任。
不会!
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老师姜某杀死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属于姜某在患有精神疾病情况下的仇恨杀人。
姜某与2015年应聘到该院任教6年,被学生投诉他性格偏执脾气暴烈至极,根本就不适合当老师。经过医院鉴定,姜某患有较为严重的精神疾病,被诊断为抑郁症。
所以,姜某在2019年被学院要求停止授课。2021年,姜某聘用期满,学院宣布不再续聘。
姜某在“非升即走”的压力下,产生仇恨心理,才疯狂的用尖刀抹喉方式杀死了该院党委书记王某某。
对精神病人杀人,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如下。
O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O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O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但一般情况被认为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认知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所以姜某在抑郁症期间杀人,要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笔者认为姜某不会被判处极刑。
正常情况下,无论是谁,在中国境内杀人的,都会被法院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复旦大学这个老师,可以说是情节严重,光天化日,持刀杀人,并且身上有多处伤口,来不及抢救,当场毙命。正常情况下,肯定是死刑了。
不过还有一种例外情况,如果这个杀人的老师被鉴定有精神疾病,或者在行凶的过程中,精神不正常,有可能不会被判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可见,精神病人,虽然不会被判死刑,但是,也要负法律责任的。
先看警情通报
2021年6月7日14时52分,杨浦区邯郸路某大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 民警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9岁,该校教师)控制,经120现场确认,被害人王某(男,49岁,系姜某同事)已死亡。 经初步审讯,姜某自述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故对其实施侵害。现姜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我说不会可能有悖于“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但事实确实如此。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由于主观目的是为了杀死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是极大的。我国执行死刑率最高的罪行就是故意杀人罪和制毒贩毒相关犯罪。
如果仅从这一点来说,那么结果就是一定会判死刑,至少是死缓。
但是案件还可能存在其他量刑从轻的环节,比如激情杀人,自首,坦白从宽,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等。
考虑以上情节,最终可能只会判决无期,甚至十五年刑期左右。
可以说只有少数罪行极其严重(四川刘涌案)、主观恶性极深(药家鑫案)、社会危害性极大(百香果女童案)的犯罪分子才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当前我国法律,包括世界范围内各国,基本上都对死刑非常慎重。
不仅在实体上对死刑案件标准要求极高,程序上也设置了严格复核程序。